養護機構看護工


 

申辦條件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申聘移工人數計算標準:
一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二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註:申聘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應備文件

文件
養護(社福)機構
護理之家(醫院)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受監護人名冊影本
 
本國監護工名冊及勞保卡影本
慢性病房數證明文件影本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上列文件影本皆須註明『與正本相同』,並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聘雇成本分析

項次
項目
費用
雇主負擔
仲介負擔
移工負擔
說明
1
刊登求才廣告
約8000
 
 
 
 

2

文件製作、翻譯
 
 
 
 

3

海外挑工安排
 
 
 
聘僱五人以上

4

法院認證
 
 
 
 

5

海外認證
 
 
 
 

6

辦理工作簽證
 
 
 
 

7

入境機票
依航空公司報價
 
 
 

8

機場接機
 
 
 
 

9

入境體檢
2000/人
 
 
 

10

勞、健保
 
70%
 
20%
 

11

衛生局核局備
 
 
 
 

12

居留證照費
1000/人
 
 
 

13

就業安定費
2000/月
 
 
每人每月

14

訂定生活管理
 
 
 
 

15

生活輔導
 
 
 
 

16

巡迴翻譯服務
 
 
 
 

17

定期體檢
2000/次
 
 
(6個月/18個/30 個月)

18

展延申請
 
 
 
 

19

期滿回程機票
依航空公司報價
 
 
○ 
依各辦事處規定 

20

返鄉探親衍生費用
 
 
 
 

21

食宿費用
2500~4000
 
 
 
 

 

聘雇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養護機構看護工
備註
薪資
27,470/月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就業安定基金
2,000/月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健保費
約 1,329/月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NT$426/月)
勞保費
約 2,115/月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NT$604/月)
加班費

667*4=2,668/月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約 NT$ 32,914
 

※113年1月1日起產業類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7,470元。
※113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承辦主管機關
備註
居留證
各縣市出入國及移民署
1,000/年
定期體檢
勞動部指定醫院
約2,000/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諮詢服務規費
本公司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養護機構依法核備 仍應支付加班費 
第五個小時起延長工時 不得低於1.66倍


養護機構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工時,應留意勞工正常工時以後的出勤,仍須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至於給付加班工資的基準,須視約定內容而定。由於各縣市對於工時的規定並不相同,以台北縣、市的原則,養護機構的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而每日總工時亦不得超過12小時為原則。

勞基法第24條中,針對延長工時工資的給付方式,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即1.33倍;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即1.66倍。惟法令並未就第5個小時起的延長工時工資明文規定,台北縣政府勞工局表示,其後的延長工資,不得低於1.66倍。

由於今年勞動部啟動養護機構專案查察,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將針對機構看護工勞動條件,以及外籍看護工聘僱的情形進行全面查核,也喚起雇主對於養護機構工時的重視。台北縣勞工局近來發現,部份雇主誤解核備相關規定,以為與勞工另行約定工時、休假等事項後,即不需給付加班費。該局解釋,勞基法第84條之1僅就工作性質特殊者,排除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限制,即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得由勞雇雙方議定;須特別留意的是,加班費並未排除,因此就正常工時以後的出勤,雇主仍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至於給付加班費的基準,應視雙方協議的正常工時而定,如正常工時為8小時,則之後的工作時間即屬延長工時,須給付加班費。至於每日總工時上限,以台北市勞工局為例,不得超過12小時,同時正常工時應視個別狀況而定,倘雇主為規避支付加班費,而與勞工約定12小時均為正常工時,將不予核准。

台北縣勞工局表示,除保全業工作性質較特殊,最高可至12小時外,養護機構正常工時上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2小時。至於每日總工時,原則上不得超過12小時,如因業務需求,有達到12小時的必要時,勞工局將要求每連續工作4小時,給予半小時的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