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聘注意事項


 

初次申辦外傭須知


  1. 配額申請
    到台工作的移工皆須事前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核配名額後,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及取得工作簽證(VISA)後始得合法入境台灣並取得工作居留證 。
  2. 勞動契約
    移工的勞動契約有效期為3年;家庭類月薪不得少於台幣NT$17,000元,且雇主必須免費提供住宿及膳食;製造業月薪不得少於台幣NT$20,008元,膳宿費由雙方協議訂之。移工在台工作滿3年後離境得再度來台,因此一名外傭在台工作期限最長可達十二年 。
  3. 機票
    合約為期兩年(至多可展延一年),完成合約時雇主須支付外一張單程機票返回原居地。若是中途解約,其回程機票費由移工自行負擔。雇主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如:被照顧人死亡、經濟狀況不佳、移民等)導致合約終止時,移工可留台申請轉換另一位僱主,否則其遣返原居地之機票費亦由雇主負擔。
  4. 工作時間
    製造業勞工其工作時間依公司規定,但不得違反勞基法規定。家庭類僱傭契約上並無明列移工的工作時間,但雇主應合理地提供移工足夠的作息時間及每天8小時的睡眠。
  5. 小心選擇仲介公司
    部份仲介公司或是跑單幫者以超低價收費吸引雇主,很多時候這類公司或個人都不能提供良好的服務,或沒有對移工實施任何訓練。有保障的仲介公司應收取合理的介紹費用,同時應對移工提供家事、護理等訓練。
  6. 移工可享有的假期
    移工每星期應有一天的假期,另外當工作滿一年後續約一年時可享有特別休假7天;若移工因病請假,雇主應給予病假,一年不得超過30天,其薪資折半發給。
  7. 移工保險問題
    移工抵台後,家庭類雇主必須協助移工加入全民健保並購買意外傷亡保險;製造業則需加入勞保、健保及意外傷亡保險。全民健保保費由移工自行負擔30﹪,其餘由雇主負擔。勞保依比例分攤,意外險保費部分則由雇主全額負擔。依契約規定,合約期間內,雇主須負責移工因工受傷及其個人工作安危,若移工於假日外出時,雇主最好先與移工協議於指定時間內回家或返回宿舍。
  8. 切忌聘用非法兼職移工
    部份非法逃逸移工以兼職形式打工,薪資漫天索價。依目前台灣法律規定:移工逃逸兼職是非法的,移工及雇主都必須面對法律制裁,聘僱非法移工最高將處以七十五萬罰鍰甚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重要的是:若有任何的糾紛(如偷竊、盜撥國際電話等),雇主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之窘境。
  9. 定期體檢
    為保障國人健康,衛生署規定所有來台移工皆須定期接受全身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入境台灣並核發工作居留證:目前政府規定入境3日內須做第一次健康檢查,爾後第每六、十八、三十個月需至衛生署規定之醫院辦理定期體檢,體檢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實施】
  10. 政府規定:政府規費
    依政府規定 : 雇主聘僱移工來台入境後需定期繳納就業安定基金。

 

申請所需時間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傭來台入境後需定期繳納每月2,000(家庭監護工)之就業安定基金。 

 

申辦流程

國內配額申請:

項目
時程

說明

辦理求才登記【先行辦理】 1天 就業服務中心辦理
刊登求才廣告 3天 求才期間為25天
申請領求才 7-14天  
領取求才證明書 7天 國人無人求職
醫療機構檢附資料送至當地長照中心 7天  
勞動部審查時間 7~15天 本公司備妥履歷表供雇主挑選
海外駐台機構文件驗證 7天  
契約函寄國外 7天  
國內作業--總計約時 78天  


國外配額申請:

國別
菲律賓
印尼
越南
泰國
蒙古
海外作業--總計約時
21天
30天
7天
15天
訓練素質,觀察中!

 

薪資發放

基本薪資
  1. 製造業外籍幫勞、看護工之薪資是以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契約之規定發放。

  2. 製造業移工發薪日依公司規定,家庭類以滿月為發薪基準日。
  3. 勞動部範例提供之“薪資表”上所列以台幣直接給付予移工,並務必要求移工簽名,以免日後發生困擾。
  4. 加班費或雇主額外給付之獎勵金亦應明列於薪資表上。
  5. 本公司並不鼓勵雇主額外多給付薪資,若確有必要,雇主應電告本公司,先行與移工溝通,以免日後管理上發生困擾。
  6. 若移工要求調高薪資,雇主應嚴正予以拒絕,並通知本公司處理。
  7. 雇主於發放薪資時,自付額由雇主自行扣除,其餘以現金直接給付於移工。
  8. 移工入境時本公司將隨附“薪資單範本”供雇主了解如何發放移工薪資之用,雇主應確實依照薪資表上所列,按時發放薪資給移工。
  9. 移工簽名之薪資表雇主應妥善保存,移工離境前雇主應提供薪資表以利結清移工與雇主間之金錢關係。
  10. 依據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及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雇主給付移工薪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交予該外國人收存;故,雇主發放移工薪資時,應依規定將「薪資明細表」交予移工收存,並應確實填寫。雇主若未提供移工薪資明細表,將可能被廢止聘僱移工之許可。
加班費
  1.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移工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若未能休假則雇主應額外給付移工之費用。
  2. 家庭類加班費給付金額為月薪除以三十,所得之即為一日之薪資。家庭類加班費以日薪計算。製造業加班費則依勞基法規定。

 

保險事項

移工加入全民健保

加退保申請

  1. 依據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及聘僱契約之規定,雇主應幫移工投保意外保險及住院醫療險。
  2. 加保-以入境日為投保起始日。(初次申請需一併填寫加保申報表及IC卡申請表)
  3. 退保-以退保原因生效日為退保日期。(如離境日、轉出日或逃跑日期)
  4. 該項手續於移工入境時,由雇主填寫委託書交由本公司代為辦理即可,一般而言,健保局於移工入境二個月之作業時間將移工之健保IC卡直接寄至雇主之處所,雇主於二個月後仍無收到時請致電健保局或本公司洽詢。

費用

  1. 算進不算出-加保算入境當月整月份費用,退保不計退保當月健保費。
  2. 逾期繳費會有滯納金,請雇主按時繳費。
  3. 門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由移工自行繳納。

健保IC卡

  1. 初次申辦免費
  2. 離境時不需繳回,如再次入境可持原卡使用;如再次入境而原卡遺失,需付200元申請補發。
  3. 遺失、資料變更、毀損,申請補發需付200元工本費。
  4. 補發申請如需現場領卡,需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証件正本。或可至郵局申請補發檢附相片一張及200元即可。

 IC卡保存注意事項:

  1. 妥善保存健保IC卡,晶片表面請勿刮、戳、折或置於高溫或具腐蝕性的環境中。
  2. 晶片表面如有氧化現象,造成資料讀取困難,可以橡皮擦輕拭。
  3. 置於皮夾內時,儘量避免長時間放於後褲袋內,以免坐折卡片。

具健保身分但未取得IC卡時,需就醫可以參考以下方式:

  1. 至醫療單位填寫例外就醫名冊。(需加附投保申報表影本,或IC卡補發繳費證明)
  2. 7日內可取得IC卡者,可先押單,於7日內補繳IC卡並向醫療單位申請退費。
  3. 無法於7日內取得IC卡者,請保留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表,於6個月內,向醫院所在地之轄區分局申請退費。

移工加入意外險

  1. 依據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及聘僱契約之規定,雇主應協助移工投保意外保險。
  2. 因目前台灣之全民健保為醫療保險,意外死亡是不納入理賠範圍的,因此雇主額外幫移工投保意外險正可規避風險。
  3. 該意外險投保期間為一年。
  4. 投保意外險額度為NT$300,000,一年之保費約為NT$1,000元。

 

所得稅繳納

為降低藍領移工所得稅負擔,依財政部公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明定移工當月薪資未滿基本工資1.5倍(以目前標準即25,920元),將以每月總所得的5%課稅。

  1. 移工在台同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在華居留未滿183天者,且當月所得低於25,920元,應扣繳6%稅金,並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2. 移工在台同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在華居留未滿183天者,且當月所得高於25,920元,應扣繳18%稅金,並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3. 也就是說針對移工報稅方面,整年度每月應依實際薪資之扣繳率扣繳。

* 移工報稅皆以「同一課稅年度」為基準(即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在預知該外籍勞工當年度不會居住滿183天的情況,應依實際按月扣繳並申報扣繳憑單,若逾期申報將處以1~3倍罰鍰,敬請依規定申報,以免受罰。依98/10/28修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規定,自99/1/1起實施! 


 

休假規定

一般規定

  1. 依據勞動契約規定,移工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
  2. 國定假日雇主無須額外給付加班費。
  3. 家庭類移工於休假日不外出休假且工作時,雇主應給付加班費。製造業移工加班費則依勞基法規定。
  4. 移工如欲請假外出,應填具請假單,經雇主同意簽名後始得外出;製造業移工則公司規定辦理。
  5. 移工外出休假時,應告知雇主去處,且於約定時間前返回雇主家;製造業移工則公司規定辦理。
  6. 移工有事欲請假回國,應於事前二週告知雇主並經雇主同意,且應自行負擔其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7.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移工每年病假不得超過三十天。
  8. 一般而言,移工休假日為星期日,惟雇主若有特殊情況亦可調整休假日,移工不得有異議。

特別休假

  1. 移工在台工作滿一年且經展延者,雇主應給予七天之特別休假。
  2. 移工如欲利用特別休假回國探親,則其來回機票及衍生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
  3. 若移工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不得在台外出連休七天假。
  4. 特別休假期間雇主仍應給付移工薪資;移工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 雇主應額外給付七天之加班費。

返鄉休假規定

  1. 移工於聘僱期間內欲返鄉,應於兩週前向雇主請假(緊急狀況者除外),雇主准假後使得為之。
  2. 移工返鄉離境前應至相關單位辦理程序相關手續(由本公司代辦),未辦理者將不得再入境。
  3. 移工返鄉休假之機票款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
  4. 移工返鄉探親時不得要求雇主先行退還預扣稅款。

移工工作期滿返鄉

  1. 移工工作期滿離境前,應先至稅務機關辦理完稅使得離境。
  2. 移工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將存款結清,交付移工。
  3. 家庭類移工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先行至電信局查詢有關國際電話費之費用,以免移工回國後追討無門。
  4. 行李超重費由移工自行負擔。 

 

聘僱合約

一般規定

  1.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除(1)被照顧人死亡(被照顧人病情好轉)(2)雇主經濟狀況不佳外,製造業移工來台後較不得轉換雇主,雇主若遇不適任之移工,應向當地勞工局報備提前解約驗證,並將不適任之移工遣返回國,以辦理遞補手續,該代辦之手續為本公司之服務項目之一。
  2. 雇主無適切之理由不得任意將所聘僱之移工遣返回國。
  3. 終止聘僱契約。

 移工若有下列情事發生,雇主可要求終止與移工間之聘僱契約:

  • 工作期滿。
  • 拒絕雇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 工作不勤奮。
  • 詐欺或行為不檢。
  •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 偷竊或非法佔有雇主物品。
  • 違反工作規則,經仲介公司見證核發三次警告函者。
  •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1. 基於人道立場,雇主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否則移工亦可要求終止與雇主間之聘僱契約:

  • 雇主或其家屬施以不人道待遇,或重大侮辱事件。
  • 雇主或其家屬予以性侵犯。
  • 雇主任意將其調派至非契約規定之住所工作。
  • 雇主任意將其派予他人使用。
  • 其它重大違反法令之不平等待遇。 

 

如何愉快與外傭相處

一 、關心(Concern)
移工初到台灣,對於環境完全陌生,心中充滿著恐懼,此時雇主的角色及態度對她們而言是相當重要的,移工為了改善家庭經濟狀況,離鄉背井遠赴他鄉工作,在精神上的調適是雇主必須重視的,適度的關心不但可拉近僱傭間的關係,更能協助移工提早適應異鄉的生活,在工作上能早一點進入狀況,而且對移工的多一層認識這何嘗不是對雇主有多一份的保障。 
  
二 、尊重(Respect)
我們相信每個人都需要別人的尊重,當移工作錯事情時,雇主如果用委婉的口氣來取代大聲責罵,僱傭間的關係必定能更和諧,有時雇主情緒上非理性的責備是相當令移工感到難堪傷心的。開除、遣送對移工而言都是相當嚴厲的指責,雇主應該避免使用類似的字眼來管理移工。 
  
三 、讚美(Praise)
適當的讚美也是拉近僱傭雙方關係的良方之一;家務的繁瑣與工廠內勞力性的工作需要的是耐心,移工長時間從事重覆性的家務工作,與工廠勞力性工作與外界人事物的互動是相當薄弱的,雇主與其家人或台籍員工、主管成為與其最親近的人,因此雇主或主管的讚美對移工們來說是勤奮工作的重要動力之一。 
  
四 、融洽(Harmonic)
家庭類移工與雇主間日夜朝夕的相處,如果雇主不能把移工當作是家庭成員的一份子,在相處上總家庭類家裡多了一個外人而感到不自在;家庭聚會上餐館時,順便帶移工一塊去;農曆年吃年夜飯時,一同邀移工上桌吃圍爐;移工生日時訂個小蛋糕,與小朋友一起替移工慶祝;雇主小小的心意,對移工而言可是會大大的感動喔!


 

外傭入境應辦理事項

居留證辦理

  1. 移工初抵台時,應至移民署辦理指紋按捺及在台工作居留證,在移工抵達雇主家前,此手續本公司已辦理完成。
  2. 移工的二年合約到期時,若雇主與移工雙方同意展延一年,則需辦理居留證展延。辦理時雇主應準備:◎移工之護照◎原居留證,即其相關文件。

指紋按捺

  1. 移工來台後需至移民署辦理指紋建檔手續。
  2. 二度來台者則無須重複按捺指紋,但仍需重新申請居留證。

定期體檢

  1. 移工抵台之日須安排至勞動部指定醫院辦理“入境體檢”,在移工抵達雇主家前,此手續本公司已辦理完成。
  2. 往後應按勞動部規定之時間安排移工接受“定期體檢”,屆時煩請雇主配合辦理。
  3. 移工至醫院接受體檢時需攜帶居留證,體檢費由移工自行負擔。

聘僱許可函之辦理

  1. 取得醫療院所之合格體檢報告後應向當地衛生機關核備。
  2. 移工工於入境後,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辦理“聘僱許可”,以確立聘僱流程之完成,該項作業於辦妥居留證後由本公司負責協助雇主辦理。

 

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僱用外籍勞工應定期向勞動部繳納“就業安定基金”。
繳納金額

工作別
類別
項目別
就業安定費數額/月
家庭類
家庭看護工
 一般家庭
2,000 元
 中低收入戶
1,200 元
 低收入戶
600 元
家庭幫傭
 本國雇主
5,000 元
 外籍雇主
10,000 元
製造業
一般製造業
 
2,000 元
重大投資案
 傳統產業
2,000 元
 高科技產業
2,400 元
營造業
一般營造工
 
1,900 元
公共工程營造工
 
3,000 元
漁船業
 
 
1,900 元
養護機構
 
 
2,000 元


繳納方式

勞動部將每隔三個月中旬定期寄發就業安定費繳費通知單,您可持繳費單於各地郵局櫃檯繳納,或利用郵局帳戶轉帳代繳及各銀行之ATM轉帳繳費。

※ 煩請您務必準時繳納就業安定基金,逾期將徵收滯納金,甚至撤銷移工之聘僱許可。雇主如欲查詢繳納紀錄可至勞動部網站www.evta.gov.tw中『便民資料查詢』選項中查詢,逾期繳納者將課滯納金。 


 

定期健康檢查

檢查項目【實際體檢項目依勞動部指定移工體檢醫院辦理。】

  1. 胸部X光攝影檢查
  2. HIV抗體檢查
  3. 梅毒血清檢查
  4. 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入境後工作每滿半年之健康檢查免驗)
  5. 大麻檢查(移工入境前於母國健檢醫院辦理,入境後免驗)
  6. 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含侵入性痢疾阿米巴)
  7. 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

其他

  1. 入境體檢不合格者,須於十四天內遣返離境。
  2. 定期體檢不合格者,除腸內寄生蟲外,亦需遣返離境;定期體檢中檢驗出罹患腸內寄生蟲者(非屬侵入性痢疾阿米巴),得在30日內治療及複檢,再依複檢結果呈報衛生局核備。

專車接送【體檢需時3至5小時左右,已包含醫院往返之交通時間】

  1. 移工之定期體檢日期由本公代為安排,一般而言於體檢日期前七日內本公司將以電話聯絡方式及傳真通知雇主。
  2. 體檢當日移工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時間在雇主家或工廠宿舍等候本公司之體檢巡迴服務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