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工


 

申辦條件

(※符合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的行業,即可提出製造業廠工之移工申請)

特定製程:

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一規定者。

特殊時程:
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二規定者。
 

  • 符合前項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而非附表一、附表二所定之行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 行政院勞委會業於98年3月7日起停止受理製造業「特殊時程」申請引進移工案件。
  • 中央主管機關將針對符合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案之雇主(於該案之首名外國人在入國滿三個月時),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定期查核所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附表一:特定製程行業

 

申辦流程